15个月照护换来对簿公堂 法院一纸判决为善行“撑腰”
好友因交通事故重伤,出于情谊主动照料1年多,直至生命终点,其间还协助处理两起重要诉讼。然而,好友离世后,却因6.9万元账目差额被诉至法院……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经过调查,最终认定这笔钱款不属于不当得利,为遭遇误解的诚信善举“撑腰”。
守 护:
挚友重伤后主动照护15个月
张成(化名)和王光(化名)是认识多年的好友。日常相处中,王光了解到张成一个人在苏州生活,妻儿均远在外地,且关系不佳,平时生病也无人照顾。作为朋友,王光时常对朋友施以援手。
2022年7月,张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额颞顶叶出血,伤情较重,丧失行动能力,长期住院保守治疗。得知老友遭遇变故,又一个人独居苏州,王光主动承担起陪护重任。
在长达1年零3个月的时间内,除了日常照顾和陪护,王光还帮张成处理了两起重要官司:一是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处理张成此前卖房产生的房产交易纠纷,在张成意识清醒时促成房屋过户,使官司顺利以调解结案,帮助张成拿到52万余元卖房款,还节省了律师费;二是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成功追回35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张成的儿子小张(化名)则以自己远在外地不便看望为由,先后出具了三份委托书,委托王光全权代理处理房屋交易、提取住院资料等事宜,除了办理必要手续时出面外,其余时间鲜少露面。而张成的妻子在张成发生交通事故后从未前来探望照顾。
“他一个人生活在苏州,性格孤僻,没有什么朋友,生病生活都是我在照顾。出了交通事故后,小张和他的堂哥来到苏州,因为我和小张的堂哥认识,小张就委托我做这些事情。”王光介绍。
2023年10月,张成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王光协助小张办理了丧事,并将张成的骨灰送回老家安葬。
本以为自己已经履行承诺,对得起这段友谊和嘱托,但没想到的是,这场持续1年多的情谊守护,却在张成去世1年后,因为一笔钱款走向法庭。
争 议:
“对不上账”的6.9万元花销
这起官司源于一笔没有票据且性质难辨的6.9万元钱款。
据了解,张成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事故的民警将张成身上的一张银行存折交给了小张,因与儿子关系不佳,张成不愿将银行存折密码告诉小张,但将密码告诉了王光,请他代为处理钱款分配事宜。
张成出院转至苏州某护理院后,为了解决他的后续照料和养老问题,王光与小张及张成的外甥女、侄子3人共同签订了一份《物品交接说明》,约定张成账户中钱款具体的处置方式,以及后续张成的养老问题。
协议签订后,王光按照约定,陆续将张成银行存折中的钱款转出30万元给小张,转出20万元给张成的侄子,后其侄子将20万元也转给了小张。
张成去世后,小张核对账目时发现还存在6.9万元的差额。按照小张的计算,父亲的个人账户中除了52万余元卖房款,还有每月发放的养老金。截至父亲去世,应有余额59.6万元。除去已转给他的50万元及其认可的用于支付父亲医疗费、护理费等有票据的2.7万元之外,应该还剩余6.9万元。
小张还表示,其委托王光处理各项事务没有约定报酬,王光向其表示是基于与父亲的朋友关系才做的,而且他已经向王光转账1万元作为辛苦费。小张认为,自己和母亲是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王光未经同意擅自取走这笔钱是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自己和母亲的权益,因此将王光诉至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要求王光返还6.9万元差额。
而王光则表示,张成将密码告诉他,让他来支配使用他的钱,他使用存折中的款项均是经过张成同意的,用于支付张成的各种费用。他并没有擅自取走张成的存款,其照顾张成期间除了支出上述医疗费票据中的款项,还存在其他现金支出。另外,张成生前同意给予其陪护和照顾报酬,小张也同意支付其委托报酬,因此,这笔钱也算是“辛苦费”,他不同意返还。
本案承办法官、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吴兵告诉记者,对于6.9万元的差额,庭审中曾询问王光如何花销,王光对这笔钱的用途作了合理的说明,主要包括张成的日常护理、营养补充及其个人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必要花销。
吴兵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王光从张成住院照顾其至离世的1年零3个月,按照苏州的消费标准,每天的伙食费及从家中往返医院、护理院的交通费,以及为张成支出的营养补助等,经核算费用总数与6.9万元相近。这也意味着,这笔没有票据的6.9万元差额,是王光照护张成时的必要支出,“基本上是花在张成身上的”。
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的一个细节显示,在张成生命的最后阶段,王光实际承担了家人的角色。据了解,承办法官曾前往张成入住的苏州某护理院调取相关病历资料,在入院证、入院协议书、医患沟通记录上,直系亲属、监护人等处的签名均为王光。法院还询问了该院的工作人员,均反映王光经常去护理院照顾张成,为他办理各种手续,如亲人一般照料张成。
判 决:
支出符合常理,非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期之前的清偿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三种情形除外。
本案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作为被告方的王光需要证明自己取得的利益有合法依据。但对王光来说,他无法提供6.9万元支出的票据发票,也无法证明张成曾允诺给予其报酬,即无法证明6.9万元并非“没有法律根据”。
吴兵介绍,“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要根据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得利人而言,如果仅因被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就要求其对所有财产的获得及使用均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难免有失公允,因此在得利人能够证明其与受损人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财产的变动符合一般常理的情况下,其应当受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的保护。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发生交通事故至去世之前的治疗期间,本应将存折密码告知自己儿子却没有告知,反而将存折密码告知了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朋友王光,该院有理由相信张成同意王光对其存款的使用,王光事实上使用上述款项支付了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且张成治疗时间超过1年,其间产生了票据之外的费用,亦符合常理。
此外,该院认为,张成发生交通事故的治疗期间,小张向王光出具三份委托书,委托其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张成的住院看病、买卖房屋等事宜,小张与王光事实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没有约定报酬问题,但王光在处理上述委托事务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及社会一般观念,小张应当向王光支付报酬。小张虽然已向王光支付了1万元,但上述1万元低于一般市场标准,因此即使王光支取的存折款项与实际支出存在差额,王光要求上述款项作为其报酬亦符合常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光受小张委托照顾好友,张成去世前大部分时间均由王光照顾,张成将其存折交由王光保管是对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光在此期间尽到了对张成的照顾义务,且已将上述款项中绝大部分转给小张及用于张成的治疗,如果仅因王光未能提供剩余款项的票据发票而认定其不当得利,将会挫伤公民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吴兵说。
最终,综合考量“账户密码交付”“长期陪护事实”“父子关系疏离”等细节,法院判决驳回小张及其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律绝不会让良善者流汗又流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诚信、友善、和谐’从来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彰显司法智慧和温度的裁判之中。”吴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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