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少女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小苦:如果没有遇到你们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反正感谢你们。 随后,工作人员还细心为他们准备了路上食物和一些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意思是又把女孩送回了自身的家庭咯? 一只羊好不容易从虎口中逃脱,又再次被送回虎口,这是什么操作?除了报销了一个火车票,这不还是回去了吗?到时候回到家里,不害的结婚吗? 这26万元的彩礼咋办了? 回家之后,父母接着卖她咋办? 这都办得什么事儿啊? 所以,究竟是什么问题?什么原因?是卖女儿还是娃娃亲,还是定亲之后又分手了? 这个事情头起的就很奇怪,让人费解。 结尾更加奇怪,完全看不懂有关部门的操作。
女孩家乡普格县隶属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人口占比86.3%。 彝族在解放前长期施行奴隶制,解放后乃至今天也保留了不少前现代社会的旧风俗,比如看中所谓的“门当户对”和“家族骨头”,又如认为子女婚姻要由“阿波玛子”(父亲一辈的长辈)决定。这些前现代的陈规陋习严重限制了彝族青年的婚姻自由。
同时,由于2010年后“家族骨头”(即宗族身份、名望)也开始被纳入婚姻市场,部分“低等家支”的男性在外打工赚了钱通过“买骨头”与“高等家支”的女性结合,付出高额彩礼作为对价,又通过区域内示范效应推高了当地彩礼的整体价格,形成了凉山彝族自治州“高价彩礼”的现状。部分贫困家庭因彩礼致贫,甚至出现大量的买卖婚姻。 我国已经是现代工业国,有义务为全体民众提供现代生活机会
因此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瓦解彩礼、“家族骨头”等打着民俗习惯旗号的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封建残留,保障全体民众的婚姻自由。同时,这也有利于塑造华夏民族共同体意识。
华夏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靠喊口号喊出来的,也不是通过逆向歧视政策赎买出来的,而是通过给包括不同族群在内的全体民众提供平等的现代生活方式和先进的文化产品而逐渐塑造出来的。以这个女孩为例,如果我们能保障她的婚姻自由,那她和她的子女以后会更认同华夏民族的新风俗还是凉山彝族的旧风俗呢?随着认同华夏民族共同体的人越来越多,配合共同的文化产品,还有共同经历社会变革和对抗外敌的历史记忆,再取消民族识别和逆向歧视政策,原有的各族群就会逐渐融入华夏民族之中。
从历史上看,汉族和唐人等身份认同都是这样形成的。既然我们要复兴汉唐的功业,为什么没有勇气像汉唐一样塑造一个基于文明认同的华夏民族呢? 当然,从实际操作看,我们也要考虑到凉山彝族“家族骨头”之类的宗族制度已经与当地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网乃至基层组织相结合,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要瓦解这些旧制度和旧风俗,必须深刻了解和研究当地社会生活,逐步取消或取代它们在当地社会生活中承担的职能,等到它们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再予以彻底扫除。在此之前,我们也应当通过立法和舆论对其进行限制,最起码要保障当地民众的婚姻自由等基本权利。
好在没有生在晋朝。 司马炎为颁布了“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女儿十七未婚,就让当地官员安排。 其实这样的父母不应该为人父母,得读读孔融的父母无恩论: 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缶中,出则离矣。 在中国,很多为人子女都有很无奈,一出生自己就被父母绑架了,身心都是给父母所有。
女儿就是财富,说得好听是招商银行,其实就是彩礼钱。 儿子就是担水人,说得好听是建设银行,其实就是守墓人。 中国家庭里的子女,都是一种宿命论,就是生来就是传宗接代,给父母守孝用的工具人。 但是也有很多开明的父母,正如胡适。 民国时期学者胡适在很大程度上认可“父母无恩论”,他曾在短诗《我的儿子》中写道: “树本无心结子, 我也无恩于你。 但你既然来了, 我不能不教你养你, 那是我对人道的义务, 并不是待你的恩谊, 将来你长大时, 莫忘我怎样教训儿子: 我要你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不要你做我的孝顺儿子。” 如果父母是不爱子女的,就要早日自己组建家庭,自己独立,才是长久之计,愿子女者能独立并幸福。
少女小苦一如那名字的“苦”字一样,16岁花季一样的年纪,让她从鬼门关走了一遭,如果不是她的机灵和幸运,后果怎么样?估计只有天知道了,但是这样的事情,总不能靠幸运吧!作为法律人针对上述事件做如下分析:
小苦出嫁,法理不通啊。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其要求结婚双方自愿,“小苦父母在未经小苦同意的情况下”及自己出逃到广东打工,表明明显不是自愿;其要求法定结婚年龄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除外),小苦年龄只有16周岁,表明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所谓的许配,只是按照当地习俗意义上的嫁人,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合,自然难受法律的保护。这个估计大家都能理解。
该案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呢?从报道中,看到“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一起回家了。但从小苦的陈述中“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该案构不构成刑事犯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我认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一、小苦的父母应当是并没有出卖小苦的主观故意。这里面可能很多人会问到,收了人家26万的彩礼,难道还不是卖闺女吗?这个还真的未必。有些地方的确彩礼比较高,据我了解,有的偏远县城彩礼已是30万起步。再则,闺女出嫁,收受彩礼,儿子娶妻,支付聘礼,也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因此,以彩礼的过高作为出卖亲自女儿获得非法营利的说辞,没有依据。
其二、从客观方面,小苦的父母也是将小苦许配了当地男子,与本罪中贩卖在程度上也不契合。司法实践中,出卖者为了避免妇女逃脱,人财两空,或者犯罪事实败露,一般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将妇女带离去熟悉的环境,比如学校、家庭等,本案显示没有。因此,我认为其并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最后提示一点,这不是否定父母不是该罪的主体,如果父母为了非法利益出卖亲生子女,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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