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买了2瓶油,单价是127元,总价花了254元。然而,就在男子结账时,店员告知要付300元左右。男子认为店员把价格算错了,但店员表示:我们礼盒不要钱呀!
这天,李小明逛商店时,被1款高营养的油吸引了,于是他决定买下来。这款油是用礼盒装的,1盒里面有2瓶,1瓶的价格是127元,2瓶的价格是254元,算好账后李小明就去付款了。
没想到,原本价格254元的油,收银员竟然要收300元。李小明不干了,表示收银员连账都算不好,竟然多收那么多钱。
而店员却告知,2瓶油的价格确实是254元没错,但我们礼盒也是要收费的,总共加起来也就300元了。要知道,李小明在买东西时,从来没有听说过包装礼盒还收费。
由于收银员只负责根据电脑上的价格收钱,并不负责此事。李晓明就去找柜台内其他店员,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随后,3名店员也来了。李小明表示,自己买的是整体包装的产品,油是1个条码,买了2瓶,自己只需要付2瓶油价钱就行,为何包装上多了1个礼盒条码呢?
可以肯定的是,李小明说的也很有道理,在正常人的眼中,礼盒本来就是油的外包装,是不能另外算条码付钱的。
然而,店员却表示,我们礼盒不要钱呀!礼盒也是进过来的,自然是有成本的,所以才多设1个条码。但在李小明看来,这种说法实在是太牵强了,他只同意付2瓶油钱,店员果断拒绝了他。
此时,李小明怀中的孩子不耐烦了,开始哼哼唧唧的哭了起来,这无疑让李小明更不耐烦了。李小明只能愤怒的喊道,要求3名店员给个合理解释,但显然大家都没有办法。
李小明见没人管,大声的在店里吵起来,把周围的顾客都惊动了。有人报警求助,警察来之后,还看见李小明抱着孩子,在店里面吵吵闹闹的,警察急忙制止了他。
随后警方表示,李小明把钱付完后,拍下照片留下证据,再好好商量维护权益。谁知,李小明得理不饶人,就是要店员给个结果。
3个店员商量来商量去,也没有其他方法。为了解决这个事儿,只能收他2瓶油的钱,只怕礼盒钱,也要这几人平摊了。
不过李小明认为,店员是故意这样做的,目的为了多卖钱。他认为3个店员的态度,实在是太差了,处理事情也不积极。他并不想把钱付完,拿起2瓶油就走,也可以给店员一个教训。
此时警方急忙拦下了他,李小明眼见油拿不走,又有警察在场,只能表示可以付款,但一定要举报店家。警方看着李小明付款后,认为这件事终于告一段落,也就离开了。
谁能想到,才过去不到20分钟的时间,警方又接到了店员报警。原来李小明付钱后,心中还是不痛快,在店里发起疯来,踢了店员一脚泄愤,还把柜台上的油都扔了下来,礼盒也摔了个稀烂。
李小明砸完了店,抬脚就要离开,还好被赶回来的民警拦下了。民警了解完情况后,把李小明和店员都带走了。
1、礼盒要钱可以理解,但是应该明示,并且明码标价。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李小明一开始并不知道有礼盒的存在,礼盒上可能也没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价格,他可以举报到市监局,市监局查证属实的话,可以对该店铺罚款5000元。
2、李小明故意毁坏物品,涉嫌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既然警察已经处理,李小明就应该保持克制。但是,李小明还是带冲动了,无论是超市,还是小卖铺,均属于营业场所,在此类公共场所将礼盒摔坏,属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超市的财物。
3、警察将双方带回,双方可以谅解解决,不予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几个纸盒子,并不值钱,而李小明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就要进拘留所,同时还要罚款。
为了解决矛盾,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李小明给超市道歉,比如赔偿200块钱,而超市认为自己是做生意的,冤家宜解不宜结,选择原谅。
据上规定,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签字画押交给警察,警方就可以不对李小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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