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银行贷款不久,就突发心脏病离去,银行就以女子是男子遗产的第一合法继承人为理由,起诉女子让其夫债妻还 。

53多岁的陈先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几十年来一直在家勤勤恳恳地务农。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的发展,村里其他农民纷纷到城里打工,并且在县城居住了下来。

他们原先手中耕种的土地也都闲置了下来,有经营头脑的陈先生,于是通过村里的多方运作,

从其他村民手里流转了几十亩土地,要想好好的种地打粮食。

但是要想经营好这几十亩土地,也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除了辛勤的劳动以外,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和农业机械才能正常的运转,

于是他就想从银行贷一些款出来,增加一些经济作物的种植,扩大一下自己的种植范围。

但是他手里却没有什么物品可以抵押给银行,正好这时候农业银行面向农村,

向农民推出了一款新型的惠民优惠贷款新规。并且利息也很低。只有百分之五点几,

而且无需有任何的抵押物,但是最高贷款金额仅为5万元。

陈先生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向银行提出了申请。并且别人的帮助下,经过一番运作。

银行经过一番审核,终于批准了贷款5万元给陈某,用于陈某的农业种植项目。

贷款的期限为一年,每个月偿还一次利息。

当陈某高高兴兴地拿到这5万元贷款,正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陈某在某一天在去县城办事的路上,突发心脏病。

被人紧急送到了医院,但是在医院抢救了没几天,还是抢救无效伤亡了。

而农业银行在收到了陈某的第一笔还款之后以后。再也没有收到陈某的第二个月的还款。

于是农业银行派人就打电话催促陈某还款,但是发现陈某的手机已经关机,再也无法联系。

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还以为陈某可能有什么特殊情况,于是等到第三个月再通过打电话联系时,还是无人接听,

于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跑到村里了解情况,这时才得知陈某已经因患心脏病不幸离去的消息。

银行的工作人员于是就找到陈某的女子张某,希望陈某的女子可以代陈某归还这笔贷款。

但是陈某的女子张某,却一口咬定说她从来就不知道陈某有过贷款的事情,

而且陈某贷款也没有跟她商量过,他也没有见到这5万块钱。

并且陈某贷款的这5万块钱,也没有用于改善家庭生活,而是全部购买了农业设备。

因此拒绝向银行赔偿这5万元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再三跟陈某的女子张某进行了解释和沟通,

并且说考虑到他们家庭比较困难,可以免除相应的利息,只需要偿还本金就可以了。

但是陈某的女子张某,依旧坚持自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见到这5万块钱,

并且声称已经放弃了对男子财产的继承权,所以他们对这5万块钱的债务并不负责任。

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经过三番五次的交流和沟通后,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最后银行只得把陈某的女子张某,以及陈某的孩子父母一起告到了法院。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的女子孩子,以及陈某的父母共同偿还,陈某在农业银行的5万元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这件事情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有人说我们的刑法上早已经取消了父债子还这一条款。

所以说陈某伤了以后,其家属就不用还银行的贷款了。

但是还有人说:虽然法律已经取消了父债子还。但是,在父亲留下的遗产范围内,其家属还是要承担偿还父亲所欠的债务等。

银行的律师认为,陈某从银行贷款5万元从事农业生产,

并且陈某离去前一直和女子儿子居住在一起,也没有把这5万块钱用于玩耍等不良的嗜好。

可以证明这5万块钱确实是用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陈某的女子张某,

作为陈某遗产第一合法继承人,应该有义务偿陈某的所有债务。

但是张某的律师则认为,陈某向银行借款一事。张某并不知情,是陈某一个人所为,

而且在陈某所办理的一切贷款手续当中,也只有陈某一个人的签字。

女子张某并没有参与此事,也没有在贷款协议上签字。

所以这笔贷款的责任人应该只属于自己的男子陈某。而与陈某的女子张某无关。

而且这笔钱的用途主要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并不是属于夫妻家庭生活所需。所以不应该偿还。

最后银行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此次债务系陈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而被告人陈某的女子张某,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5万元所购买的农业设备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最后判决李某的父母、女子以及儿女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农业银行的5万元贷款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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