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在皇帝的授意下,往往会对大多数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给予赦免,即大赦。由于赦免范围广大,表现了皇帝的恩德,又称之为德音。

最早见于史册的赦令是春秋所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是因为过春节,庄王赦免了一批犯人。自春秋以来,秦始皇从不赦免犯人,而汉朝吸取教训,教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凡是皇帝登基、改元、立皇后或太子,甚至巡狩、出现祥瑞或者灾异现象都要颁布大赦令。

历史上,两汉总共发布大赦令186次,平均2.24年一年,最频繁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多达428次,平均下来1年一次。频繁滥赦,会大大降低法律的权威,所以每当王朝统治力量比较强大时,大赦都会比较节制,因为统治者不需要将大赦作为缓和统治危机的手段。

不过即使再怎么大赦,有一个罪行却是赦免不了的,连皇帝都不能赦免,那就是采生折割。采生折割,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法律概念,字面意思是“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未经同意就摘取活人器官,这当然是一种犯罪,在任何朝代,都会重判。

通常来说,发生采生折割,通常是因为两个原因。一个是出于宗教性质的,类似于祭祀。如《宋会要辑稿》中记载的故事,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收取了当地富人十贯钱,从事“采生”活动,其目的是杀人祭鬼。两人合谋杀死了县民李祈的女儿,“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这种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科学观念的提高,在当今社会已经很难看到了。

另一个行为则是现代社会还常见的,也是被人深恶痛绝的,那就是一些流氓乞丐为了骗人钱财,诱拐一些儿童打断他们的手脚、割坏耳鼻口舌等,用极其残忍的手法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者“怪物”,然后把他们放在人群之中让其乞讨,用自己残废的身体博取世人的同情。与如今我们在街道上碰到的沿路乞讨的儿童很相似,不过手法残忍很多倍。

残害和虐待儿童,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是古往今来所不能容忍的。自隋朝以来,历朝历代都会对这种罪犯进行严厉的处置,到了明代,对这些人有了更狠的处置,就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希望用严厉的处置来警示那些恶人不再因为贪图钱财而残害儿童。一旦犯了采生折割的罪的犯人,就算是有皇帝的恩赦都不能饶过,一定会受到当朝律法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