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借条 借款合同 借款周期 签名即生效
“张继科借条”这几天连续上热搜,今天晚上“中央长安剑”为这事也发声了,我也来凑凑热点,
从律师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借款合同 的法律问题,并告诉你这是不是律师写的?
1、这个东西应该叫“借款合同”,还是应该叫“借条”?
答:我认为应该叫“借条”,因为如果是“借款合同”,就需要双方签字,而且需要一式两份各拿一份,而张继科签的这个东西只有他签字,出借人连签字的地方都没有,所以这个东西应该叫“借条”。
2、为什么要写“生产经营需要”?
答:因为借款需要目的,法院不会支持没有目的的借款,所以把借款目的写在借款合同上是合理的。
3、没有出借人的名字是合理的吗?
答:显然这是一份事先打印好的东西,把出借人名字空起,是合理的
4、“借款周期为25天”这样写有问题吗?
答:律师是不会这样表述借款期限的,重复借款才叫“借款周期”,所以这里应该为“借款期限为25天”。
5、”超过25天后,利息按月息1.99% 计算,利息每月付清“,律师会这样写吗?
答:律师肯定不会这样写,因为这样写利息非常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我一般会这样写:”如借款期限内还款。不计算利息,如逾期,按照月息1.99%收取利息,先息后本。“
6、”如借款人不配合还款,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写对吗?
答:不对,前一句中说”如果不配合还款“,就不通,还不还款肯定没有配合不配合的说法,
后一句,应写为:”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我认为问题也很多,因为没有担保人所以我今天就不写了!
8、“经借款人签名即生效” 是正确的吗?
答:不正确,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上叫“实践性合同”,必须满足既有借款的合意,又把钱交付给对方,这两个条件,借款合同才生效。
签字只能表示有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并没有生效,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现金或转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9、“如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有违约迹象,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借款”,这样的约定有问题吗?
答:有问题,因为这样的约定一般是借款时间较长才这样约定,而本次借款的期限只有25天,完全没有必要写这一条。
所以,我认为记者曝光的这份“张继科借条”,是一个东拼西凑、漏洞百出的东西,
我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这不是律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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