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但又不补开,也不换开,受票方只能补缴企业所得税,甚至滞纳金吗?

受票方取得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受票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之规定,在60日内补开或换开合规发票。

如果对方开票方补开发票或换开发票了,受票方就取得了合规的发票,就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但现实是开票方经常不补开,也不换开发票。开票方不补开或换开发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愿意补开或换开,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和换开发票,二是有能力补开或换开发票,但不愿意补开或换开发票。

对于第一种情况,开票方愿意补开或换开,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和换开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地方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之规定,受票方只要有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和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其实际支出还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开票方有能力补开或换开发票,但就是不愿意补开或换开发票。如果开票方和受票方的交易项目属于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且开票方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地方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之规定,受票方对其支出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只能为发票,而且是合规的发票。现在受票方取得的发票是不合规的发票,即使有其他能够证明其支出的凭证资料,也不能使用来作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就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